1959年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中小學函

條目

標題 (dcterms:title)
1959年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中小學函
描述 (dcterms:description)
  逕啟者:本署茲奉部諭,所有學校,除正校長外,應委任壹位副校長,以備正校長於上課日或放假日因公外出時,副校長能留校負責。正校長於遴選副校長時,須注意其資格、經驗、年齡、服務年期及是否屬於可信賴者各點。校長不得選擇己退休而重任職之教師或臨時執教教師為副校長,惟可委任經已結婚而合格之女教師。在推薦副校長之公函中,應由學校學監會主席或2董事會主席附署。推薦函應於七月十五日以前寄抵貴校直轄華校督署,以備轉達本署核准。
    此致
中小學校學監會主席 校長
  董事會主席 校長

柔佛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九年七月四日
主題 (dcterms:subject)
華文教育文件
日期 (dcterms:date)
1959-07-04
創建者 (dcterms:creator)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語言 (dcterms:language)
中文
格式 (dcterms:format)
紙本
16.5x21(cm)
類型 (dcterms:type)
紙本—原件
類別:文件—華文教育文件
識別碼 (dcterms:identifier)
登錄號:CHHS2023.009.0050
藏品編目:SHD.B1.10.0029
來源 (dcterms:source)
本校檔案
權限 (dcterms:rights)
僅供個人及非商業用途,下載使用請註明出處。
條目集
華教華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