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教華社文件

條目集

標題 (dcterms:title)
華教華社文件
描述 (dcterms:description)
收錄本校留存之華文教育相關文件。

條目

進階搜尋
  • 1953年溫典光致陳人浩校長函
    人浩校長大鑒:茲接吳志淵來函,據云 陳禎祿爵士擬於九月十二日(星期六)於其馬六甲私邸接見中央教育委員會七代表討論有關華文教育各問題。該會上次會議經議決請 先生為代表之一。故特專函奉達,敬希於該日上午十一時於陳爵士私邸(No111 HEEREN ST)會合商討為荷。事關華人教育大計,想 閣下必設法撥冗出席,若萬一因急事覊身,請先來函告知是盼。即此順頌 時綏 弟 溫典光謹啟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日
  • 1985年全國華團聯合宣言
    1985年,由27個代表全國5000個華團的華社領導機構與聯合總會共同發表的《馬來西亞全國聯合宣言》。
  • 1965年為爭取華文地位向首相東姑阿都拉曼呈送備忘錄
    1965年馬來西亞華人註冊社團代表大會為爭取華文地位向首相東姑阿都拉曼呈送備忘錄。
  • 1999年母語教育宣言
    1999年董總印行的《母語教育宣言》。
  • 1978年華文獨中建議書
    1978年董教總全國華文獨中工委會印行的《華文獨立中學建議書》,闡明華文獨中的使命、辦學方針及各項措施。
  • 1958年柔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校函
      逕啟者:茲奉局長諭示 貴校倘擬採購圍校地籬笆之材料如鐵絲網等,希直接與貴區作戰委員會——District State War Committee——負責人接洽為荷。   此致     學校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 1958年柔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津貼學校函
      逕啟者:本署茲奉聯合邦財政部諭示地方教育委員會暨所有津貼學校對任何入口之應用品均不請求免稅,仰各知照。    此致     中小學校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 1957年柔華校總視學官耿威廉致各校函
    1957年柔佛華校總視學官耿維廉(耿威廉)致函各華校,闡明學校向學生糾收圖體費之應用。
  • 1958年柔佛州教育局長致各華校函
      逕啟者:關於由地方教育委員會選定三人以參加 貴校董事會事:本署經考慮之後,除請 貴校遴選十二人以伐表贊助人、家長及校友等組織外,另選代表若干名,以備本署轉呈地方教育委員會,再由後者在後列名表中委定三人以為官方董事。此項名表(不限三名)須儘速用密函寄署,並須依下列表格填報。     此致       學校監理員 柔佛州教育局長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日   余認為下列人士鈞合為地方教育委員會考慮而被選為本校之官方董事: 姓 名 地    址 職 業 1. 2. 3. 4. 5.   此致 柔佛州教育局長 監理員簽名 校名: 校址: 一九五八年  月  日
  • 1958年柔佛州華校督學致各華校函
      逕啟者:本署茲奉柔佛學校註冊官諭示,若干學校迄未接獲政府委任之學校學監會或學校董事會之官方人選名表。為便利迅速組成上述學監會或董事會起見,未接獲官方人選之學校校長被准推薦三位官方人選,以備柔州政府核准。   由校長推薦之人選姓名,可填於附去之表格。   所有學監會或董事會應於本年內組成及開始負責。   此致   中、小學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余茲推薦下列三位人士以備柔州政府核准為本校官方董事 姓 名 年 齡 地   址 職 業 1 中 英 2 中 英 3 中 英   此致 柔佛州華校督學 學校校長: 校址:   年 月 日
  • 中等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聯合邦教育部於1958年發出「華文中小學校董事章程」,柔佛華校董事教聯合會譯成中文。1960年教育部第63號通告諭各華校於甲、乙兩種中擇其一。
  • 1960年教育部第72號通告副本
    1960年教育部第72號通告,事關華文中等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事宜。
  • 1960年教育部第63號通告副本
    1960年,聯邦教育部發出之第63號通告,向各地區學校註冊官說明華文中等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事宜。
  • 1959年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中小學函
      逕啟者:本署茲奉部諭,所有學校,除正校長外,應委任壹位副校長,以備正校長於上課日或放假日因公外出時,副校長能留校負責。正校長於遴選副校長時,須注意其資格、經驗、年齡、服務年期及是否屬於可信賴者各點。校長不得選擇己退休而重任職之教師或臨時執教教師為副校長,惟可委任經已結婚而合格之女教師。在推薦副校長之公函中,應由學校學監會主席或2董事會主席附署。推薦函應於七月十五日以前寄抵貴校直轄華校督署,以備轉達本署核准。     此致 中小學校學監會主席 校長   董事會主席 校長 柔佛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九年七月四日
  • 1957年柔教育局長磊落致華校監理員函
    RcF:CSJ/10/10(a)/(47) Education Office, Johore Bahru. 23rd December, 1957. All Supervisors, Chinese Schools, Johore. Your attention is drawn to the Schools (Discipline) Regulations, 1956 Section 2 sub-Section which ad follows:- “No head teacher shall be appointed at any time after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se Regulations without the consent first obtained of the Registrar.” Chies Education Officer, Johore. (F.T.LAIDLAW) WGDG/LKS.   逕啟者:本署茲請台端注意一九五六年學校(紀律)條例第二段第二項所述之條文如次:   「在此條例實施之後,學校當局事先須獲得註冊官之同意,始得委定校長。」   除上述之委定校長外,教師之聘用,事先亦須獲得本署同意。     此致   學校監理員 柔佛州教育局長磊落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廿三日
  • 1957年耿威廉為學校紀律條例致各華校函
      逕啟者:查一九五六年公布之學校紀律條例,各校尚未付諸實施。本署茲奉部諭,認為各校應遵辦上述條例所規定者: (A) 校長乃其學校紀律之合法負責人。 (B) 訓育及教務主任職位並無需要而須取消。 (C) 倘有需要委定教師以負特殊職責,則此等教師應被稱為副校長。 相應函達,並盼由一九五八年一月起實施上述條例為荷。 此致 學校 監理員    校 長 柔佛華校總視學官 耿維廉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註:王秀南校長批「轉送董事會辦理」。
  • 1954年蔴屬華校教師會致蔴屬各華校函
    逕啟者:聯合邦政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公佈教育白皮書,建議方言學校改為國民學校。該建議業於十月七日經立法會通過。繼之雪蘭莪、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吡叻等州教育局遂根據白皮書政策通函各華校監理員,徵詢明年度是否願意開設英文班。此英文班即國民學校之變相,亦即蠶食式消滅我華校之手段。本州各華校目前雖未接到上述之通令,但聯邦教育政策向屬一致,不久亦必有同樣之通令。敝會為我蔴屬華校之教師集團,對於政府不利華校之教育措施難安緘默,特於第四次執委會時提出討論,當塲表決通函全蔴各華校監理員及校長,堅決反對等議在案相應錄案函達。 查照以後無論何時倘有接到有關在華校開辦英文班之函件,應即堅決拒絕以杜後患,以維護中華文化,至紉公誼。此致 蔴屬各華校監理員 董事長 校長 蔴屬華校教師會  會 長 陳人浩 副會長 趙超     劉其偉 公元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 1954年柔佛教育局長有關設立國民學校班函
    1954年柔佛教育局長致函本校董事會,說明在方言學校設立國民學校班事宜。由華校總視學官耿威廉(W.G.D.Gunn)代簽。
  • 1950年柔佛華文視學官通告第壹號
    1950年柔佛華文視學官通告第壹號
  • 1971年全國華校董教大會
    1971年馬來亞聯合邦華校董總教總及馬華公會教育委員會主催的全國華校董教大會於12月4日及5日假吉隆坡雪蘭莪中華大會堂舉行。 議程: 一、華校前途問題(包括國民型中小學及獨立中學問題) 二、董事部職權及其他問題 三、教師薪金及服務條件問題 四、師資訓練問題(包括華文大學學位及臨時教師受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