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耿威廉為學校紀律條例致各華校函

條目

標題 (dcterms:title)
1957年耿威廉為學校紀律條例致各華校函
描述 (dcterms:description)
  逕啟者:查一九五六年公布之學校紀律條例,各校尚未付諸實施。本署茲奉部諭,認為各校應遵辦上述條例所規定者:
(A) 校長乃其學校紀律之合法負責人。
(B) 訓育及教務主任職位並無需要而須取消。
(C) 倘有需要委定教師以負特殊職責,則此等教師應被稱為副校長。
相應函達,並盼由一九五八年一月起實施上述條例為荷。
此致
學校 監理員
   校 長

柔佛華校總視學官
耿維廉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註:王秀南校長批「轉送董事會辦理」。
主題 (dcterms:subject)
華文教育文件
日期 (dcterms:date)
1957-11-14
創建者 (dcterms:creator)
柔佛華校總視學官
耿維廉(耿威廉)
W.G.D.Guunn
語言 (dcterms:language)
中文
格式 (dcterms:format)
紙本
16.2x21(cm)
類型 (dcterms:type)
紙本—原件
類別:文件—華文教育文件
識別碼 (dcterms:identifier)
登錄號:CHHS2023.009.0048
藏品編目:SHD.B1.10.0027
來源 (dcterms:source)
本校檔案
權限 (dcterms: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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