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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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溫亮生成績冊 1957年溫亮生初中一成績冊。 因翌年成績冊改印小開本,所以此本成績冊中僅初中一的成績紀錄。 -
1954年顏莉珠成績冊 顏莉珠1954年至1956年初中成績冊。 -
1958年柔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校函 逕啟者:茲奉局長諭示 貴校倘擬採購圍校地籬笆之材料如鐵絲網等,希直接與貴區作戰委員會——District State War Committee——負責人接洽為荷。 此致 學校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
1958年柔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津貼學校函 逕啟者:本署茲奉聯合邦財政部諭示地方教育委員會暨所有津貼學校對任何入口之應用品均不請求免稅,仰各知照。 此致 中小學校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
1957年柔華校總視學官耿威廉致各校函 1957年柔佛華校總視學官耿維廉(耿威廉)致函各華校,闡明學校向學生糾收圖體費之應用。 -
1958年柔佛州教育局長致各華校函 逕啟者:關於由地方教育委員會選定三人以參加 貴校董事會事:本署經考慮之後,除請 貴校遴選十二人以伐表贊助人、家長及校友等組織外,另選代表若干名,以備本署轉呈地方教育委員會,再由後者在後列名表中委定三人以為官方董事。此項名表(不限三名)須儘速用密函寄署,並須依下列表格填報。 此致 學校監理員 柔佛州教育局長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日 余認為下列人士鈞合為地方教育委員會考慮而被選為本校之官方董事: 姓 名 地 址 職 業 1. 2. 3. 4. 5. 此致 柔佛州教育局長 監理員簽名 校名: 校址: 一九五八年 月 日 -
1958年柔佛州華校督學致各華校函 逕啟者:本署茲奉柔佛學校註冊官諭示,若干學校迄未接獲政府委任之學校學監會或學校董事會之官方人選名表。為便利迅速組成上述學監會或董事會起見,未接獲官方人選之學校校長被准推薦三位官方人選,以備柔州政府核准。 由校長推薦之人選姓名,可填於附去之表格。 所有學監會或董事會應於本年內組成及開始負責。 此致 中、小學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余茲推薦下列三位人士以備柔州政府核准為本校官方董事 姓 名 年 齡 地 址 職 業 1 中 英 2 中 英 3 中 英 此致 柔佛州華校督學 學校校長: 校址: 年 月 日 -
中等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聯合邦教育部於1958年發出「華文中小學校董事章程」,柔佛華校董事教聯合會譯成中文。1960年教育部第63號通告諭各華校於甲、乙兩種中擇其一。 -
1960年教育部第72號通告副本 1960年教育部第72號通告,事關華文中等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事宜。 -
1960年教育部第63號通告副本 1960年,聯邦教育部發出之第63號通告,向各地區學校註冊官說明華文中等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事宜。 -
1959年華校督學陳毓荃致各中小學函 逕啟者:本署茲奉部諭,所有學校,除正校長外,應委任壹位副校長,以備正校長於上課日或放假日因公外出時,副校長能留校負責。正校長於遴選副校長時,須注意其資格、經驗、年齡、服務年期及是否屬於可信賴者各點。校長不得選擇己退休而重任職之教師或臨時執教教師為副校長,惟可委任經已結婚而合格之女教師。在推薦副校長之公函中,應由學校學監會主席或2董事會主席附署。推薦函應於七月十五日以前寄抵貴校直轄華校督署,以備轉達本署核准。 此致 中小學校學監會主席 校長 董事會主席 校長 柔佛華校督學 陳毓荃 一九五九年七月四日 -
1957年柔教育局長磊落致華校監理員函 RcF:CSJ/10/10(a)/(47) Education Office, Johore Bahru. 23rd December, 1957. All Supervisors, Chinese Schools, Johore. Your attention is drawn to the Schools (Discipline) Regulations, 1956 Section 2 sub-Section which ad follows:- “No head teacher shall be appointed at any time after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se Regulations without the consent first obtained of the Registrar.” Chies Education Officer, Johore. (F.T.LAIDLAW) WGDG/LKS. 逕啟者:本署茲請台端注意一九五六年學校(紀律)條例第二段第二項所述之條文如次: 「在此條例實施之後,學校當局事先須獲得註冊官之同意,始得委定校長。」 除上述之委定校長外,教師之聘用,事先亦須獲得本署同意。 此致 學校監理員 柔佛州教育局長磊落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廿三日 -
1957年耿威廉為學校紀律條例致各華校函 逕啟者:查一九五六年公布之學校紀律條例,各校尚未付諸實施。本署茲奉部諭,認為各校應遵辦上述條例所規定者: (A) 校長乃其學校紀律之合法負責人。 (B) 訓育及教務主任職位並無需要而須取消。 (C) 倘有需要委定教師以負特殊職責,則此等教師應被稱為副校長。 相應函達,並盼由一九五八年一月起實施上述條例為荷。 此致 學校 監理員 校 長 柔佛華校總視學官 耿維廉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註:王秀南校長批「轉送董事會辦理」。 -
1954年蔴屬華校教師會致蔴屬各華校函 逕啟者:聯合邦政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公佈教育白皮書,建議方言學校改為國民學校。該建議業於十月七日經立法會通過。繼之雪蘭莪、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吡叻等州教育局遂根據白皮書政策通函各華校監理員,徵詢明年度是否願意開設英文班。此英文班即國民學校之變相,亦即蠶食式消滅我華校之手段。本州各華校目前雖未接到上述之通令,但聯邦教育政策向屬一致,不久亦必有同樣之通令。敝會為我蔴屬華校之教師集團,對於政府不利華校之教育措施難安緘默,特於第四次執委會時提出討論,當塲表決通函全蔴各華校監理員及校長,堅決反對等議在案相應錄案函達。 查照以後無論何時倘有接到有關在華校開辦英文班之函件,應即堅決拒絕以杜後患,以維護中華文化,至紉公誼。此致 蔴屬各華校監理員 董事長 校長 蔴屬華校教師會 會 長 陳人浩 副會長 趙超 劉其偉 公元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
1954年柔佛教育局長有關設立國民學校班函 1954年柔佛教育局長致函本校董事會,說明在方言學校設立國民學校班事宜。由華校總視學官耿威廉(W.G.D.Gunn)代簽。 -
1950年柔佛華文視學官通告第壹號 1950年柔佛華文視學官通告第壹號 -
1961年柔佛教育局長致本校函 逕啟者:倘 貴校有意為一九六一年全部津貼學校,則請即向新山教育局函索有關表格。 此類表格,應於一九六0年三月廿五日以前寄扺新山教育局。 致致 中化中學校 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教育局長(毓代) 一九六0年三月七日 (林鴻圖校長於3月9日註:呈本校董事會批示) -
1966年建委會致麻屬各學校函 敬啟者:本會籌建中化中學禮堂暨體育館有年,經蒙各社團會館暨社會熱心人士,慷解義囊,踴躍輸將,集腋成裘,成績可觀。惟該館建築費,及佈置費,預需款二十萬元左右,前籌積之款,約十萬元,尚不敷十萬元之譜。本會四十八次會議,對此事咸認不宜再事懸延,應於今年校慶,發起「建校週」籌足基金,勉力進行,於短期內完成之,始不負各方面之期望,尤希吾全蔴各學校,再接再厲,出錢出力,則登高一呼,群山響應,為我蔴華教,放一異彩,巍峨肯構,指日可觀厥成,既俾益百年樹人大計不淺,亦我蔴華族人士之光也。企予望之,感且不朽。 此致 學校董事會 麻坡中化建校委員會 主席 余金鑑 一九六六年四月 日 -
1958年耿威廉致建委會函—支付第三小學建築費津貼 1958年耿威廉致函建委會,告知已將第三小學建築費津貼1萬7千元支票寄給承建商康生財(Khan Seng Chai)。 -
1958年耿威廉致建委會函—第三小學建築費 1958年柔佛華校總視學官耿威廉(W.G.D.Gunn)致函建校委員會告知已將第三小學部分建築費帳單轉呈教育發展基金部門,並請盡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