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抗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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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抗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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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獨立前夕至1960年代華文中學面對強大改制壓力時,蔴坡華社及本校董事會站穩立場,堅決不接受改制為國民型中學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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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1年柔佛教育局長致本校函
    逕啟者:倘 貴校有意為一九六一年全部津貼學校,則請即向新山教育局函索有關表格。 此類表格,應於一九六0年三月廿五日以前寄扺新山教育局。  致致         中化中學校  監理員        校長 柔佛州教育局長(毓代) 一九六0年三月七日 (林鴻圖校長於3月9日註:呈本校董事會批示)
  • 1957年董事會節錄翻印柔佛州華校總監來函
    1957年11月14日,柔佛州華校總監來函促決定小學是否改為標準型小學,接受政府全部津貼。原件共4頁,董事會節錄及翻印部分內容。 董事會最終接受中化小學翌年接受政府全部津貼,成為標準小學。
  • 1961年10月董事會為徵求月捐特捐致蔴華各界人士函
    隨著經濟委員會發出〈為徵求中化中學月捐特捐告蔴華各界人士書〉,董事會亦發函各界人士,吁請各界捐輸。
  • 為徵求中化中學月捐特捐告蔴華各界人士書
    1961月7月2日,董事會在四維堂召開贊助人大會議決堅決不接受改制,會上產生一35人的經濟委員會謀劃翌年成為獨立中學後學校之經費。此經濟委員會成員如下: 陳時試、蔡敬三、余金鑒(召集人)、林振水、劉在川、劉鴻陸、李培琨、鄭蜊、黃少麟、王朝聘、楊祈敬、施德彩、蔡松林、黃道文、邱隨、吳芳灼、周祖慶、林騰雲、龔鑄山、駱清淵、謝文瑞、蔡東球、林承瑞、王成管、溫咸集、康生財、林甲崗、顏通聞、余文淵、洪典清、李惠乾、李烏文、劉益、林纘初、蔡金泉。 經濟委員會受到麻坡華社委託重任,絲毫不敢怠慢,旋即於7月26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積極研商開源節流之道。該委員會盱衡當下局勢與學校長遠的辦學條件,認為維持華文獨立中學的首要條件是建立鞏固的經濟基礎,並進而提出鞏固經濟的二個辦法:(一)月捐;(二)特別捐。該委員會在10月2日發出《為徵求中化中學月捐持捐告麻華各界人士書》後,一方面推派專員向各界(包括各會館、社團、商號、個人)徵求樂捐贊助,一方面致函學生家長,請予認繳月捐。為了感謝各界人士的捐助,該委員會更印製獎狀頒予捐助人,亦希望藉此鼓勵更多人捐助。
  • 1961年6月2日南洋大學蔴坡同學會函林鴻圖校長函
    1961年6月2日南洋大學麻坡同學會致函林鴻圖校長對本校的前途表達關切。在長達五頁的信函中,闡明該會於5月30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一致通過籲請母校董事會一本維護民族文化宗旨響應教總號召,堅決不接受改制。由會長林成隆與李祥磷署名。
  • 1961年7月2日蔴坡中化中小學贊助人大會余金鑑講詞
    1961年7月2日蔴坡中化中小學董事會為華文中學改制問題於中化第一小學四維堂召開贊助大會,時任副董事長余金鑑在大會上發表講話之講詞。
  • 1961年5月20日蔴坡中化中學董事會為華文教育改制問題徵求各界人士及贊助人意見書
    1961年5月24日,本校董事會向坡眾及贊助人發出了志期5月20日的《麻坡中化中學董事會為華文教育改制問題徵求各界人士及贊助人意見書》。意見書中對《拉曼達立報告書》有關華文中學改制的的要點略加說明,以讓坡眾對改制問題有所瞭解。意見書雖點出了若辦為獨立中學,十餘萬元津貼將被取消,「吾人應如何籌謀填補,俾得平衡之」,但同時也呼籲「倘吾華人各商店實業家諸君,仗義為保持華文教育之存在,自應同心合力出錢捐輸方克有濟耳」,由此可一窺董事會的意願。儘管如此,董事會仍認為「事體重大,何去何從,經議擴大徵詢各界人士及學生家長之意見,以供參酬」。一張供家長表達意見的表格(第2頁)亦隨意見書發出,讓家長表達「接受國民中學」抑或「保持獨立中學」的意願,並籲請家長於6月8日前回覆。
  • 1961年5月董事會為改制問題徵求蔴華各界意見書草稿
    1961年5月,董事會為了是否接受改制為國民型中學發函向各界及贊助人徵求意見之草稿。正式文件見下一條目(藏品編目:B1.07.0005)
  • 1957年4月1日馬來聯邦教育司長朋恩致華校董事會函
    1957年4月1日,聯邦教育司長朋恩再次致函華文中學董事會(函號:M for E 171/56/48),促請各校於5月1 日前覆函表達願意接受改制,則可於1月1日開始領受津貼;嗣後擬接受津貼者得須教育部長批準後之下個月方得領取津貼。
  • 1957月1月9日龔鑄山為是否接受改制為準國民中學事徵求各界意見函
    董事會於1956年收到聯邦教育司朋恩來函促就是否接受改制為準國民中學表態函,於翌年1月9日,由時任董事長鑄發函向華坡華社各界徵求意見。董事會隨函附上朋恩之來函。
  • 1956年12月7日聯邦教育司朋恩致華文中學理監事函
    1956年12月7日聯邦教育司朋恩致函華文中學理監事(函號:M for E 171/56),說明改制為準國民中學接受津貼事項。隨函附上二表: 表A.各中學須先同意遵從之各項條件(第3及4頁). 表B.各校就是否願意接受致教育部回函(第5頁)